【大会现场。朱其摄】
在师市人民调解中心市民中心调解点,调解员刘建华的办公桌上常摆着几类东西:泛黄的法律文书、缺了公章的证明、名字对不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一份文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在亲人离世后,面对情感与财产交织的困境。

调解员刘建华在接待纠纷调解申请人。
“我们这儿不是审判庭,但有时候得像侦探,不是公证处,但得比公证员更懂得人情世故。”刘建华说。1月30日这天下午,她刚处理完两起继承纠纷,卷宗上记录的不只是房产、车辆、公积金的分割,更是重组家庭、异母子女、过往婚史等复杂关系在法律框架下的重新梳理。
被隐藏的婚史与四十万公积金
肖某的案子,始于一份过于“干净”的材料。
2025年11月,肖某的丈夫郭某病逝,在石河子市区留下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以及郭某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合计价值约四十万元。肖某提交的材料齐全:有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表面看,继承人只有配偶肖某和女儿郭某晨。
“肖大姐,您是初婚吗?”刘建华例行公事地一问,让肖某愣了一下。
“是……是啊。”肖某短暂的迟疑没逃过刘建华的眼睛。
“咱们这个程序,必须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位有继承权的人。哪怕可能性很小,也得用证据排除。”刘建华语气温和,但态度明确,“您在这里做的陈述和承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肖某这才吐露,自己曾有一段短暂婚史,无子女,已于多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她有些不高兴地说:“这是我的个人隐私,多少年前的事了,还翻出来有什么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刘建华解释说,若肖某与前夫育有子女,则该子女可能对其遗产享有转继承权,关系链必须清晰。“不是要挖个人隐私,而是要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麻烦。万一哪天冒出个合法继承人,说权利被剥夺了,那么现在所有的分割都会被推翻。”
在刘建华的要求下,肖某前往法院档案室调取多年前的离婚判决书。当她把盖着印章、写有“无婚生子女”的判决书复印件放在调解室的桌上时,证据链的第一环闭合了。
但更棘手的矛盾却在肖某母女间爆发了。肖某的女儿郭某晨已成年,她认为父亲遗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应该由自己管理支配。肖某则担心女儿太年轻,拿上钱会大手大脚地乱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刘建华帮她们算了一笔法律账:四十万中的一半(二十万)本就属于肖某个人财产;剩余的二十万作为郭某的遗产,由肖某和郭某晨平分,各得十万。
“法律上,您女儿对继承获得的十万元钱有完全的占有、支配权利。但情理上,母亲的担心也能理解。”刘建华给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钱款可以存入以郭某晨名义开设的账户,但预留其母亲的手机号接收信息,大额动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母女俩最终接受了这个既尊重法律、又维系亲情的提议。
“由于证据不全,光这个案子,肖某就跑了三四趟,在我这儿还哭过两回。”刘建华说,“但最后还是办成了,事后她打电话过来表示感谢,声音中透着高兴。”
死磕“一字之差”的民事调解书
如果说肖某的案子难在“人情纠葛”上,那许某家的案子则卡在“法律细节”上。
许某的丈夫黄某去世,留下两套夫妻共有房产和一辆轿车。继承人除了许某和未成年的女儿黄某玉,还有黄某与前妻所生、早已随母改姓迁居奎屯的女儿陈某春。经过三方协商后,分割方案看似明晰:房产归许某,车辆归陈某春,黄某玉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
但陈某春提供的关键证据——黄某与前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却出了问题。
调解书上,黄某的名字和身份证、房产证上写的名字同音不同字。同时,他前妻的名字也与身份证上的名字同音不同字。
“法院出的文书你们都不认?”在电话沟通中,陈某春情绪激动地说,“不行就算了,这车我不要了!”
“我们认法院的文书,但更得认事实。相关证明文书上的名字和遗产人的名字不同,在法律上我们无法直接认定是同一个人。”刘建华耐心解释,“这个‘结’不解开,你到了房产交易所、车管所,照样过不了户,拿不到车。”
她给陈某春指了两条路:一是去原审法院,申请就姓名误差出具更正说明或裁定;二是到户籍地派出所,调取能证明亲属关系及曾用名的官方文件。
一个月后,陈某春发来一份盖有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文中对调解书中当事人的姓名笔误予以了更正补正。“刘调解员,幸亏你当时坚持,不然我真的就放弃了。”陈某春感激地说。
“调解员得有‘死磕’的精神,尤其是对法律文书。”刘建华说,“我们的坚持,不是为了刁难,恰恰是为了让当事人后续的路走得更顺利。我们这儿把关严一些,好过他们所有材料交上去后,却在最后关口被全盘打回。”
“市民中心”里的法律便利站
刘建华所在的调解点设在石河子市民中心,这为她的工作带来了独特的便利。
“这里就像一个‘法律服务枢纽’,”她介绍说,“三楼有公安窗口,能开具亲属关系、死亡证明;隔壁是婚姻登记处,能补办婚姻关系证明;一楼就是房产交易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我们也能快速指导他们准备材料。”
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和随后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全免费。这对于许多刚刚承受亲人离世之痛、经济上又不宽裕的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但刘建华也清醒地认识到调解的边界。“如果双方一来就剑拔弩张,在核心利益上寸步不让,我们会坦率地建议他们直接去法院诉讼。”她说,“调解解决的是‘有协商基础’的纠纷,前提是双方自愿。我们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亲情修复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放弃继承需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她工作中反复强调的重点。每一份“放弃继承声明”,她都必须确保当事人是自愿、清醒且知悉法律后果的。
自2024年10月担任调解员以来,刘建华处理了逾百起纠纷,其中一半与继承有关。她的笔记本密密麻麻,记录着每个案件的证据缺口与待办事项。
“最考验人的,不是明显的冲突,而是当事人无意的隐瞒或刻意的省略。”她说,“有人觉得少说一段过往、漏提一个远亲能省事,但继承权是法定的,我们的职责就是像侦探一样,要把所有隐秘的‘线头’都捋出来,确保没有一个合法权利因为证据的缺失而被沉默地剥夺。”
在她看来,每一份遗产继承调解协议的背后,都是一次对家庭历史的追溯,一场对法律文书的校准,更是一番对受损亲情的谨慎修复。(通讯员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