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2026-07-15 11:52:06 来源:师市融媒体中心

【大会现场。朱其摄】

为扎实推进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规范肉制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全链条风险隐患,从严查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肉制品市场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肉类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驴肉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9日,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驴肉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驴肉食品所用生鲜冻原料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抽检,驴肉食品及原料均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该店用非驴肉原料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爆炒驴板肠”等食品对外销售,累计货值金额11711.75元,违法所得7919.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食品原料和半成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腌腊制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8日,收到兵团市场监管局对某腌腊制品厂生产的传统广式腊肠日常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腊肠诱惑红项目不合格。经查,2025年7月17日,该腌腊制品厂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传统广式腊肠520袋,销售价格8元/袋,均已售出。案发后,主动召回34袋,货值金额4160元,违法所得41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腊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3日,收到兵团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厂生产的广式腊肠日常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腊肠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经查,2025年9月27日,该食品厂共生产不合格广式腊肠100袋,销售价格18元/袋,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王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2月,接举报称,石河子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内有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经查,2026年2月9日,王某将自家饲养的牛屠宰后,部分自食、赠送亲友,剩余牛肉在该市场对外销售,所售牛肉未取得任何检疫合格证明文件,销售价格55元/公斤,售出9.3公斤,剩余57.16公斤未售出,货值金额3657.8元,违法所得5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商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12月3日接举报称,某商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驴肉。经查,2025年11月29日,该商铺屠宰自养毛驴并对外销售,所售驴肉未取得任何检疫合格证明文件,销售价格160元/公斤,售出16.25公斤,剩余驴肉当事人自行食用,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2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均为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中查办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此类违法行为,扰乱了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下一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假劣肉制品专项集中整治,紧盯肉制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餐饮门店等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同时,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通过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筑牢辖区食品安全防线。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