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惹祸产生“鸡爪棉” 调解员巧妙“化干戈”

2026-08-08 14:59:25 来源:师市融媒体中心

【大会现场。朱其摄】


“回访了,当天就完成支付,有转款流水记录。”7月14日,八师150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张守梅在电话回访中,确认了这样一条消息。至此,一起因农药漂移引发的棉田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即实现全额履行,32.5万元赔偿款悉数到账。

时针拨回到6月1日,150团12连职工韦某和丈夫背着药壶,为自家棉花地喷洒除草剂。谁料一阵突如其来的风,将药液吹向了相邻的、由悦某种植的棉田。几天后,悦某发现棉花的嫩叶开始蜷缩畸形,叶面细长如鸡爪,生长近乎停滞。受害面积从零星几亩逐渐蔓延,最终扩大到三四十亩。“解药打了两次,苗还是不见好转。”悦某急得寝食难安——他今年种植150亩棉花,前期已投入种子、滴灌带、地膜、肥料等成本十多万元。

面对事实,韦某并未推诿。“我承认是我打除草剂导致他的棉花受了药害。”她在接受调解调查时坦诚表示,“但我们真不是故意的。”过错方认错态度诚恳,但赔偿金额却让双方陷入了长达近一个月的拉锯战。悦某提出由韦某接管其150亩棉田,并先行支付32.5万元——包括按每亩1500元流转费标准折算的22.5万元转让费,以及前期已投入的10万元成本。韦某则认为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难以承受,双方各执一词,昔日友好的邻里关系降至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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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150团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150团专职调解员张守梅主持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厘清事实、释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张守梅向韦某阐明法律责任,“虽然你是过失,但因果关系明确,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也引导悦某换位思考:“对方并非故意,赔偿要求如果远超他的承受能力,协议无法履行,反而耽误问题的解决。”


调解现场

情理交融的疏导打开了双方的心结。调解员敏锐地发现,悦某提出的“托管”方案虽看似大胆,却提供了一个巧妙的解题思路——既能保障悦某前期投入不被“烂账”,又能让韦某通过后续经营弥补过失,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平衡。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份权责清晰的调解协议:韦某自6月25日起接管悦某的150亩棉田,支付32.5万元(含转让费22.5万元及前期投入成本10万元);秋季棉花采收后,交售至悦某名下的棉花款及后续补贴全部归韦某所有;年底采收完毕后,韦某负责完成打杆、搂膜、犁地、平底后将土地归还悦某。协议同时约定,韦某应于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款项。

协议签订后,调解员并未止步于“纸面和解”。150团调委会随即启动跟踪回访机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进。令人欣慰的是,韦某信守承诺,在协议签订当日即将32.5万元全额转账至悦某的账户。在7月14日的回访中,调解员不仅确认了款项全部到位,还了解到双方关系已得到修复,矛盾彻底消除。

一场意外的药害风波,在人民调解员的法理情交融下,化作一份当日履行到位的“君子协定”。150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拘泥于简单的“赔钱了事”,而是创新运用“经营权转移+收益权交割+土地返还”的组合调解模式,既依法维护了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又给了过错方一条可行的出路。而协议签订后的及时回访与全额履行,更让调解成果真正“落地生根”,生动诠释了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与温情智慧。(通讯员 路志安 方圆 吝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