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现场。朱其摄】
“钱已经收到了,这事就算过去了,谢谢你们。”8月7日,在石河子市红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董美玉拨通回访电话时,王爱华(化名)的女儿在电话那头连声道谢。三天前,这起因未成年人燃放鞭炮炸伤八旬老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被申请人陈卫国(化名)一次性赔偿王爱华1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时间倒回至8月3日调解当天。在红山街道调解室里,气氛一度剑拔弩张。王爱华的委托代理人、其女婿悦明远(化名)摆出医院账单: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7473元。“老人今年81岁了,左眼被炸伤后视力严重下降,受了大罪,这笔赔偿理所应当。”悦明远语气坚定。
坐在对面的陈卫国则眉头紧锁,他承认儿子放炮伤人有错,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老人4月份做的手术里有白内障手术,他家里人自己都说过,老人左眼没受伤之前本就计划做白内障手术,这笔钱为什么要我出?”
双方争论的焦点,落在共计12244.36元医疗费用中白内障手术项目的归属上,现场陷入僵局。

图片为调解员董美玉在主持调解工作。
面对这一局面,董美玉向陈卫国明确释法:燃放烟花爆竹属于高度危险行为,燃放人负有安全避让义务。10岁的陈小军(化名)在路边放炮炸伤行人,存在明显过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小军年仅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赔偿项目,调解员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向双方释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上你有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现在的问题是在具体金额上,大家坐下来好好协商。”董美玉对陈卫国说。同时,调解员也向王爱华一方传达了陈卫国的顾虑,建议在总额上适当让步,双方各退一步,以和为贵。
经过反复沟通,法律底线的廓清加之情理上的疏导,双方的态度逐渐松动。最终,陈卫国同意一次性转账支付13000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因此事产生的其他费用。王爱华一方接受了这一方案,承诺收到款项后案结事了,不再追索其他民事权利。
当天,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起纠纷,要从2026年2月17日说起。那天正月初一,石河子市红山街道24小区东区里年味正浓,81岁的王爱华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走时,10岁的陈小军在路边燃放鞭炮,爆炸碎片飞溅击中老人左眼。老人被紧急送医,经多次治疗和手术,共产生医疗费用12244.36元。事发后陈卫国支付了2000元,但此后双方就赔偿总额多次协商未果,直到8月3日一起走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8月7日的回访电话确认,双方已按协议履行,无矛盾激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一起因“熊孩子”燃放鞭炮引发的侵权纠纷,从发生到最终化解历时近半年,在人民调解员的依法调解下画上圆满句号。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担责;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有明确清单。燃放烟花爆竹虽是传统习俗,但安全红线不可逾越——管好孩子手中的鞭炮,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责任的守护。(通讯员 方圆 徐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