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现场。朱其摄】
“我现在急着用车,他不赔我修车钱汽修厂也不让我把车开走啊,要是我给他垫付了,万一他将来不还我修车钱怎么办?”
“我把修车钱都赔给他了,他要是不赔我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我去找谁去?”
2月25日,在石河子市红山街道司法所,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韩佳颖接待了两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背对背”了解情况。
经了解,2月7日,张某驾驶车辆在某路口处与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车辆受损、刘某肋骨骨折,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70%的主要责任,刘某负30%的次要责任。
张某维修车辆共花费9162元,保险公司报销后,按照责任划分,刘某需承担2748.6元。而刘某去医院治疗花费500元,医嘱休息一周,后续还可能需要治疗。
经过交流,韩佳颖逐渐理清了纠纷争议焦点,刘某不能确定后续治疗周期和医疗费的具体金额,担心赔付修车费后张某拒不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而张某认为刘某虽然在物业公司找了份工作,但其每月还有退休金,不该再主张误工费,不需要住院治疗说明刘某伤势轻,所以只愿承担350元的医疗费。
韩佳颖首先向张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是否应该赔偿误工费,韩佳颖也向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计算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
刘某提供了物业公司给其发工资的工资条,证实其确有劳动能力还在工作,也确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张某应依照责任划分承担刘某的误工费和医疗费。
经过释法说理,张某态度有所缓和,他现场向保险公司电话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张某,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限内,如刘某能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保险公司会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韩佳颖又向刘某解释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两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刘某应赔付张某修车费2748.6元。并提醒刘某保存好医疗相关票据和医院开的病假条作为索赔依据,后期合理主张赔付。
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支付张某修车费1748.6元,张某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刘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后,刘某再支付剩余的1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