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现场。朱其摄】
4月下旬,因拉货被砸伤的驾驶员陈建设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一次走访中,红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韩佳颖了解到一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陈建设的女儿是红山街道辖区的一位居民。她告诉韩佳颖,她父亲在拉运货物时,因对方公司员工误操作被砸伤,现正在住院治疗,但对方公司一直不支付医疗费用,产生了纠纷。韩佳颖建议该居民在她父亲出院三四个月后带父亲去做司法鉴定,再来调解。陈建设出院做了鉴定后就来到红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员韩佳颖、徐静怡受理案件(见下图)。
经了解,2024年10月5日,陈建设在给八师下属某团场一家木业公司运输货物时,在公司场地内,因该公司卸车工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滚落将其砸伤。后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该由谁承担等问题,陈建设与该木业公司协商不成产生纠纷。
陈建设向调解员出示了医疗费和鉴定费的票据原件。根据票据和司法鉴定结论,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78000元。2024年10月5日住院时,涉事木业公司支付了32000元的医疗费。
涉事木业公司法人代表王君表示,厂区有安全生产规定,陈建设进入的是生产车间,按照厂里的规定,车上捆绑货物的绳子解开后,驾驶员必须上车。陈建设不是第一次进入生产车间了,应当了解厂区安全规章却没有遵照执行。监控显示,陈建设在解开绳子后确实上车了,但没多久又下车停留在车旁观看装卸工作业,才导致意外发生。
陈建设则表示,他虽然是第二次拉货进入该厂区,但却一直没有人提醒他注意事项,他也没有注意到厂区的安全提示。
王君说,陈建设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费用凭据属实,对此,他没有异议,但却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陈建设则一直强调,自己是在涉事木业公司厂区内受的伤,而且是因为木业公司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木业公司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王君却认为,陈建设作为成年人进入生产车间自己应当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木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韩佳颖、徐静怡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讲解: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陈建设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及因此事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为178000元,由涉事木业公司承担110000元;扣除该涉事木业公司已支付陈建设的32000元,再支付78000元,于2025年4月20日前付清;陈建设自行承担剩余费用68000元。(通讯员 方圆)
注:文中属名均为化名